每到歲末年終,都會有機構評選“最佳雇主” ,足球资本中甲一般而言獲獎單位除了會為員工支付高額的下的像权薪酬之外 ,還提供充滿人情味的狂奔福利待遇以及廣闊的上升空間。雖然不知道中國足球圈的费万“最佳雇主”是哪幾家俱樂部,但可以肯定的金元将肖是,如果有投票權的足球资本中甲話,祝一帆一定不會將票投給他的下的像权前東家——南通支雲 。在因為薪酬問題申請足協仲裁進而對簿公堂之後 ,狂奔兩者的费万關係已經勢同水火:一方麵,祝一帆通過法律手段向俱樂部索要250萬元的金元将肖“安家費”;另一方麵,南通支雲公開宣稱祝一帆涉嫌打假球、足球资本中甲私德失檢 。下的像权在法庭審理期間 ,狂奔南通支雲更是费万以“(俱樂部前總經理)李毅與祝一帆存在惡意串通,祝一帆以作廢合同提起本案之訴謀取不正當利益,涉嫌虛假訴訟或合同詐騙”向公安機關報案 。
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 ,判定南通支雲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向祝一帆支付家庭安置費1666700元及以此為基數產生的逾期付款損失賠償。而隨著官司的塵埃落定,“安家費”這個在中國足球大環境下具備特殊語意的詞匯也浮出了水麵 。
事情還要從2015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中國足球改革發展總體方案》說起,方案中第三部分“改革完善職業足球俱樂部建設和運營模式”中提到,要“製定俱樂部人才引進和薪酬管理規範,探索實行球隊和球員薪金總額管理,有效防止球員身價虛高、無序競爭等問題。研究引進高水平外援名額限製等相關政策及決策機製 ,處理好外援引進與本土球員培養的關係。加強俱樂部勞動合同管理 ,嚴厲查處‘陰陽合同’等違法行為,及時糾正欠薪行為。調整俱樂部運動員轉會手續費政策,減輕俱樂部負擔”。
對於“陰陽合同”的認定,中國足協在2018年下發的《關於進一步規範職業俱樂部與教練員 、球員合同有關工作的通知》中列出了以下四種情況:
1 、在基本薪酬合同的基礎上,對於實際為支付薪酬,但通過無商業實質或明顯高於市場價值的“代言合同”、“簽字費合同”等形式偷逃、規避繳納稅款、誘導違約的;
2、俱樂部通過關聯方 、第三方支付 、現金或實物發放等方式,向教練員 、球員支付薪酬的;
3 、俱樂部與教練員、球員的合同未加蓋“中國足協合同備案章”的;
4、經合同審查聯合工作組審核,認定為“陰陽合同”的 。
實際上 ,“陰陽合同”在甲A時代已有之,而在中國足球進入到“金元時代”後愈演愈烈,以至於主管部門不得不下大力氣整治 ,通過“加強對俱樂部和球員的教育宣傳 ,簽署誠信承諾書,與稅務部門配合,要求俱樂部與球員簽訂稅前工作合同,並按時足額繳稅。公開俱樂部財務情況,統一球員薪酬發放的銀行賬戶 ,加強俱樂部合同的備案審查等”手段來加以查糾 。2018年年底,中國足協更是發出《關於進一步規範職業俱樂部與教練員、球員合同有關工作的通知》,強調“一旦發現,將視違規情節對俱樂部給予扣除聯賽積分直至取消準入資格的處罰 ,對教練員、球員給予1至3年禁賽的處罰” 。
在足球加大打擊力度,同時設定“薪酬帽”、“轉會帽”的情況下 ,俱樂部麵臨成績的壓力 ,為了吸引優秀球員的加盟,就不得不多想想辦法了。
超過年薪的安家費
根據法院認定的、在2018年10月12日由南通支雲公司與祝一帆簽訂的《協議》約定:俱樂部為了更好促進球員在南通安家落戶,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待祝一帆簽約成功後,給予祝一帆家庭安置費用人民幣貳佰伍拾萬元整 ,簽約成功後的15個工作日匯入祝一帆指定賬戶,祝一帆收到後給付收據 。
而雙方同日簽署的《南通支雲足球俱樂部工作合同》中則約定 : 2019年至2021年,如甲方(南通支雲)參與中甲聯賽 ,則乙方(祝一帆)年薪為稅後200萬元 ,如乙方出勤率高於50%,則甲方給予乙方額外增加35萬元年薪。
這也就是說,僅從合同和協議字麵理解 ,祝一帆的安家費比他的年薪還要高 !而從實際情況來看 ,祝一帆在南通支雲公司任職一年,實際收到各項工資 、補貼合計190萬餘元 ,尚不及其“安家費”的80% 。
事實上,“安家費”作用遠遠不止於安家 ,根據2019年2月26日由南通支雲公司出具、祝一帆簽字確認的《關於運動員祝一帆福利保障的承諾書》約定 ,南通支雲俱樂部承諾 ,在該運動員與俱樂部簽署的球員合同有效期內,俱樂部給予該運動員每月住房補貼29167元 ,用於該運動員及家屬在南通市買房或租房用;在該運動員與俱樂部簽署的球員合同有效期內 ,俱樂部給予該運動員每月車輛使用費18333元,用於該運動員及家屬在南通市生活、工作期間的用車。這也意味著,如果“安家費”的作用僅僅是安家的話 ,那麽福利保障承諾書就根本沒有出爐的必要了。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無論是一審法院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還是二審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都認為,有關“安家費”的協議並非雙方的工作合同內容。雙方在之前足協仲裁的過程中亦一致認可該《協議》與足球行業無關 ,足協仲裁對於250萬元家庭安置費未予處理。那麽以“協議”的方式跳出《工作合同》而另外向球員支付巨額費用,如果不是為了吸引高水平運動員加盟,俱樂部又意在何為呢 ?
500萬元的肖像權使用費
21歲那年,王統收獲了一份大合同 :2018年2月4日 ,這位曾入選U20國足的小將與深圳冠洋公司簽訂《肖像權使用協議》,其中約定:王統將自己的肖像權(包括肖像、聲音、名字 、簽名和其他類似權益)在全球範圍內的使用權益授予深圳冠洋公司 ,深圳冠洋公司使用前述肖像權的期限為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為此,深圳冠洋公司應向王統支付肖像權使用費合計500萬元 。
2018年的時候王統成為了深圳足球俱樂部的一名球員 ,這家俱樂部由深圳佳兆業冠名,而深圳佳兆業集團(深圳)有限公司是冠名方的關聯公司,也是深圳冠洋公司的股東 。相信看到這種關聯關係的時候,有不少人對這500萬就有了新的認識 。
更能說明冠洋與深足關係的是 ,在《肖像權使用協議》簽訂後,深圳冠洋公司於2018年7月30日向王統支付了240萬元使用費,剩餘使用費未按約定期限支付 。之後深圳足球俱樂部向王統承諾將承擔上述欠付使用費的支付義務 ,並要求王統就500萬元肖像權使用費事宜配合其到深圳市蛇口稅務局開具增值稅發票 。雙方於2019年5月29日共同到稅務機關 ,深圳足球俱樂部開具了前述發票,同時深圳足球俱樂部向王統出具《情況說明》,表示相關稅款由深圳冠洋公司和深圳足球俱樂部承擔,並承諾將盡早支付剩餘的260萬元 。然而,王統始終沒有收到這260萬元 ,以至於最終他用一紙訴狀將冠洋與深足告上了法庭 。
為深足 、冠洋與王統之間關係做注腳的還有這樣一個事實:根據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顯示 ,因深圳足球俱樂部欠薪 ,王統於2021年初離開球隊 ,後又申請中國足球協會進行仲裁。2021年6月11日中國足球協會仲裁委員會做出【2021】足仲調字第159號調解書 ,裁定解除王統與深圳足球俱樂部的《職業足球運動員工作合同》,由深圳冠洋公司於2021年7月15日前支付王統工資216666.67元 、解約金111738元等共計328404.67元。
對於一名21歲的小將來說 ,500萬的肖像使用權費是否合理 ,仁者見仁 、智者見智 。但俱樂部在始終沒有支付全部費用的情況下開具足額的增值稅發票,多少有些不妥。
在2018年12月29日,中國足球協會向各會員協會、各職業足球俱樂部印發的《中國足球協會職業俱樂部財務監管規程(2019)年版》中載明:
職業俱樂部與球員和教練員 ,球員和教練員的關聯方以及經紀人或經紀公司簽訂的所有合同均應在中國足協備案,包括但不限於勞動合同及補充協議、涉及經紀費、代理費、代言費 、培訓費和肖像權使用費的合同 ,並且合同列示的報酬應為個人所得稅前金額 ,上述合同需要經過職業俱樂部、球員和教練員以及其他涉及的第三方確認蓋章並到中國足球協會備案 ,以在中國足協備案的版本為準 ,中國足協不對未備案的合同提供保護;
職業俱樂部直接或通過第三方間接支付給所有員工的勞動、勞務報酬及各種津貼,以及由於職業俱樂部與員工的雇傭關係而由股東 、關聯方或其他第三方向員工支付的所有報酬 ,均應計入職業俱樂部的財務記錄並納入財務監管範圍;
職業俱樂部支付給員工的薪酬和其他款項應當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和商業實質,例如以工資、獎金、福利費以及職業俱樂部使用球員經濟權利而向球員支付報酬的名義支付,不得支付實質為工資薪金的經濟權費用、經紀費,不得簽訂無商業實質的肖像使用權合同以及其他形式的陰陽合同,職業俱樂部承諾向員工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所有報酬也必須符合上述規定。
所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對於求賢若渴的俱樂部來說,如果想要明修棧道 、暗度陳倉,那就總有操作的空間和手段。不過隨著大環境趨緊,“金元足球”已經走入了死胡同 。在資本落潮的今天相信沒有人會再以各種方式來違背價值規律 、哄抬球員身價了,畢竟很多俱樂部自身都麵臨經營的困境 ,從這個角度而言 ,他們也是當初一擲千金的受害者 。
在回到文章的開頭 ,對於南通支雲公司向公安機關報稱祝一帆涉嫌虛假訴訟或合同詐騙一案,公安機關已經出具不予立案決定書並向其送達。
(搜狐體育 溫斯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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